4/10晚上如往常去COCO以前的中途寶媽的部落格看看
驚訝的發現
寶媽被動檢所開罰5萬 ! ?
 
詢問並研究了一下
動檢所是基於動保法第22條關於"寵物繁殖寄養業者管理"規定
來動用第25條的罰則
硬是認定收費中途的寶媽為"營利目的的無執照營業寵物寄養業者"
所以罰了5萬
 
一般人聽到"寵物寄養業者"
第一個會想到的是"寵物旅館"
我原本也這樣想
但是我們的官員和動保法
卻有著更廣泛的定義......
 
將狗狗從安樂死的收容所救出
號召大家出資ㄧ起養的中途
在動保法中也可以被解釋為"營利為目的的寵物寄養業者"
我想
這樣模糊的法律規範
或是麻木不仁的執行
是對 還不對
自有公道
 
已經在FB放出消息
希望
政府官員能聽到小小中途的聲音
 
不管最後結果如何
'請大家去給寶媽一個鼓勵~~
 
寶媽部落格文章"我做錯了什麼"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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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Hippo052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